(问题) 村规民约是基层自治的重要载体,在引导乡风文明、维护乡村秩序、凝聚村民共识等方面发挥着独特作用。
但从典型案例和多地实践看,一些村规民约出现“带病上岗”现象:有的条款以婚姻变化、户籍迁入等为由,将部分群体排除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和收益分配之外;有的以“维护集体利益”为名,变相剥夺或限制村民土地承包经营等财产权;还有的以治安管理、环境整治为由设定“罚款”“强制拆除”等措施,突破法定权限边界,埋下矛盾纠纷隐患。
最高检发布的典型案例显示,四川天府新区人民检察院在办案中发现某村民自治章程规定,对“离婚再婚”情形的再婚配偶户口迁入不享受相关分配待遇,导致外来妇女与本村离异男性结婚后无法取得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引发多起诉讼争议。
检察机关依法向有关街道办事处发出检察建议,督促对条款进行整改,推动问题回归法治轨道。
这一案例具有代表性,折射出少数地区在基层规则制定中对法律边界把握不严、权利保障意识不足等共性问题。
(原因) 村规民约出现违法或不当条款,表面看是个别规定“走偏”,深层原因在于没有处理好“自治规则”与“国家法律”的关系。
一方面,部分村庄仍存在以传统习惯、地方惯例替代法律规范的治理思维,把“维持秩序”“防止分红外流”等现实焦虑转化为对特定群体的限制性条款。
另一方面,制定程序不够民主规范,少数人起草、少数人拍板的情况仍有发生,即便经过表决,也可能因信息不对称、法治意识不足导致“多数同意但内容违法”。
同时,基层合法性审查与动态清理机制不健全也是重要原因。
村规民约涉及面广、条款细碎,既有道德倡导性内容,也涉及权利义务安排。
一旦缺少司法所等专业力量把关,或缺乏常态化评估更新,一些明显与民法典、妇女权益保障法、农村土地承包法、行政处罚法等相抵触的条款就可能长期存在,并在执行过程中不断放大矛盾。
(影响) 村规民约一旦突破法治底线,最直接的后果是侵害群众合法权益,特别容易在婚姻家庭、成员资格认定、收益分配等领域形成对妇女、外来人口等群体的不合理限制,损害平等原则和社会公平。
更重要的是,违法条款会削弱基层治理的公信力:村民对规则的认同建立在“公平、透明、可预期”之上,当规则被质疑为“自设门槛”“越权处罚”,纠纷便可能从村内矛盾演变为诉讼争端,增加维权成本,也影响乡村和谐稳定。
从治理效能看,“带病上岗”的村规民约不仅不能移风易俗,反而可能固化陈旧观念,造成“以规则之名行歧视之实”。
在依法治国背景下,基层治理现代化要求用法治方式定分止争,任何脱离法律框架的“硬性规定”,最终都会在执行端遭遇阻力,甚至引发反复纠偏,增加治理成本。
(对策) 解决村规民约与法律冲突问题,关键在于把法治要求贯穿“制定—审查—执行—评估”全链条,既保障自治空间,也守住法律底线。
首先,要强化法治宣传教育,明确“村规民约不得与法律相抵触”的刚性红线。
对村干部和村民代表,应围绕民法典关于婚姻自由、人格尊严、平等保护等规定,妇女权益保障法关于不得因婚姻状况侵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权益的要求,以及农村土地承包法关于承包期内不得随意收回承包地等核心条款开展针对性普法,提高规则制定的法律敏感度。
其次,要把民主程序落到实处,确保村规民约真正来源于村民共识而非少数人意志。
应严格依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规定,完善公开征集、集中讨论、合法性提示、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表决、结果公示等程序,尤其是涉及成员资格、分配规则、土地权益、公共事务管理等内容时,更要充分听取不同群体意见,保障妇女、返乡人员、外来婚入人员等群体的表达渠道,避免“程序走过场、权利被忽视”。
再次,要健全合法性审查与备案指导机制。
基层司法所、法律顾问、相关职能部门应对村规民约开展实质性审查,重点盯住三类高风险条款:一是涉及婚姻家庭与身份权益的限制性规定;二是涉及土地承包、集体收益、财产处分等重大财产权安排;三是涉及处罚性措施、强制执行等可能越权内容。
对发现的违法条款应依法责令修改或废止,形成可操作、可追踪的整改闭环。
对已经引发纠纷的规定,要及时启动评估和清理,避免问题长期累积。
同时,应发挥检察监督、司法建议等制度作用,推动源头治理。
通过典型案例释法说理,促使基层把“依法自治”落到具体条款和执行细节上,推动把矛盾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
(前景) 随着乡村振兴深入推进,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壮大、要素流动加快,村规民约的覆盖领域和影响范围将进一步扩大。
未来,村规民约建设应更突出规范化、法治化、文明化导向:倡导性内容要更有引领力,约束性内容要更有合法性,程序设计要更透明、更具参与性。
只有把村民自治置于法治框架内运行,村规民约才能真正成为基层治理的“软法”力量,在凝聚共识、涵养乡风、促进公平中发挥长效作用。
村规民约本应是村民自治的智慧结晶,而非法外之地的"土政策"。
这起典型案例犹如一面镜子,既照见基层治理现代化进程中的短板,也折射出法治中国建设的深层命题。
当最后一公里遇上第一标准,唯有坚守法律底线、激活民主活力,方能使那些写在纸上的条款,真正成为写在群众心里的公约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