尿素质量争议归属明确,市场监管部门为主责执法单位

近日,关于尿素产品质量投诉的处理权属问题引发关注。农业农村部门就此明确表态,尿素质量纠纷应由市场监管部门受理,而非农业部门处理。该界定涉及多个法律层面的权责划分。 根据《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尿素属于经农田长期使用且有国家或行业标准的产品,被列入免予登记范围。正因为尿素的特殊身份,农业部门的执法依据和执法范围受到明确限制。农业部门只能依据《肥料登记管理办法》对登记肥料进行管理和处罚,对于免登记肥料如尿素,以及已备案的复合肥、掺混肥等产品,农业部门无权进行处罚。若强行处罚,则属于执法越界。 尿素质量问题的本质是产品质量问题。当消费者投诉购买的尿素为假冒伪劣产品时,这涉及的是《产品质量法》的适用范围。根据法律规定,产品质量问题的执法机关是市场监管部门,而非农业部门。这是两个不同法律体系下的权责划分,不能混淆。 更为重要的是,许多尿素产品涉及工业生产许可证管理。根据《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及其实施办法,工业生产许可证的监管执法权属于市场监管部门。在实际生产中,持证单位可能委托其他企业代为生产,这种情况下,产品标识应当同时标明持证单位和实际生产单位的厂名、厂址及许可证信息。若出现厂名、厂址与工业生产许可证不匹配的情况,属于违反许可证管理规定的违法行为,同样应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处理。 农业部门的职能定位是农业生产资料的监督管理,重点在于登记肥料的质量监管。对于免登记肥料的质量问题,以及涉及工业许可证的违规行为,这些已超出农业部门的职责范围。明确权责边界,既是依法行政的要求,也是提高行政效率的必要。 当前,各地在处理农业生产资料投诉时,应当准确把握不同部门的执法权限。对于尿素等免登记肥料的质量问题投诉,应及时移交市场监管部门处理,确保投诉得到妥善解决。同时,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肥料产品的质量监督,严厉打击假冒伪劣产品,保护农民消费者权益。

这起投诉案件反映了行政法治化进程中的深层次问题。在"放管服"改革背景下,既要保障产品质量安全,又要厘清部门权责边界,对治理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正如专家指出,完善的法治应当避免监管真空和重复执法,需要各部门依法履职、协同配合,形成治理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