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碳边境调节机制(CBAM)将于2026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近日,欧盟密集发布该机制的相关立法提案与实施细则,引发国际社会广泛关注。
商务部就此发表了系统的立场观点,深刻揭示了这一机制存在的问题。
从问题层面看,欧盟在制定CBAM实施细则时存在明显的不公正性。
欧方对中国产品碳排放强度设定的基础默认值显著偏高,且计划在未来三年内逐年提高这一标准。
这一做法完全无视中国在绿色低碳发展领域取得的巨大成效。
近年来,中国在可再生能源装机容量、新能源汽车产销量等多个领域处于全球领先地位,单位GDP碳排放强度持续下降,绿色发展成就举世瞩目。
欧盟的设定标准既不符合中国当前实际水平,也不符合未来发展趋势,对中国企业构成了明显的不公平、歧视性待遇。
从规则层面看,欧盟的做法涉嫌违反多项国际规则。
首先,这违反了世界贸易组织确立的"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原则。
欧盟对不同国家和地区的产品采取差异化的碳排放强度标准,实质上是对特定国家的歧视性措施。
其次,这有悖于《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确立的"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
该原则明确承认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在历史排放责任、发展阶段和技术水平上存在差异,应当区别对待。
欧盟的做法无视这一基本原则,将自身碳标准强加于发展中国家,违背了国际气候治理的基本共识。
从范围扩展看,欧盟的野心远超气候治理范畴。
欧盟立法草案计划从2028年起将CBAM范围扩展至包括机械装备、汽车及其零部件、家用电器等约180种钢铝密集型下游产品。
这种大幅扩展产品覆盖范围的做法,已经超出了应对气候变化的合理范围,转变为明显的贸易保护主义工具。
通过碳标准的名义,欧盟实际上是在对中国等国家的产品设置新的贸易壁垒,限制这些产品进入欧洲市场。
更值得关注的是欧盟的双重标准。
一方面,欧盟对外以绿色名义推行保护主义措施,对中国等国家的产品设置严苛的碳排放标准。
另一方面,欧盟对内却在放松绿色监管。
欧盟最近修改了2035年燃油新车禁令,放宽了对盟内的绿色监管要求,降低了内部的减排标准。
这种自相矛盾的做法充分暴露了欧盟真实意图并非气候治理,而是通过绿色幌子实现贸易保护。
从影响层面看,欧盟的这些做法将产生多方面的负面后果。
首先,它造成了气候与贸易治理规则的冲突,破坏了国际规则体系的一致性和权威性。
其次,它抬升了发展中国家的气候行动成本,使发展中国家在应对气候变化时面临更大的经济负担。
再次,它严重损害了国际社会的互信,削弱了各方合作应对气候变化的意愿和基础。
最后,它与全球推进可持续发展的努力背道而驰,阻碍了绿色领域的国际合作。
对于欧盟的这些做法,中方的立场明确而坚定。
商务部代表中国政府表示,希望欧方遵守气候和贸易相关国际规则,摒弃单边主义和保护主义,保持市场开放,本着公平、科学、非歧视的原则,促进绿色领域贸易投资的自由化和便利化。
中方愿意与欧方相向而行,在气候变化领域加强合作,共同应对全球气候挑战。
同时,中方也明确表示,将坚决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回应任何不公平的贸易限制,维护自身发展利益、中国企业的合法权益以及全球产业链供应链的稳定。
这表明中国不会被动接受不公正的贸易措施,而是将积极主动地维护自身权益。
全球气候治理需要真正的多边主义而非绿色霸权。
当发达国家将减排责任异化为贸易武器时,不仅削弱了《巴黎协定》的互信基础,更可能引发新一轮绿色贸易壁垒潮。
历史经验表明,任何忽视发展权差异的环境政策终将事与愿违。
在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下,中国正以年均3%的碳强度下降速度践行大国担当,同时也将坚定捍卫公平发展的国际秩序。
这场绿色规则博弈,既是对全球治理智慧的考验,更是对可持续发展本质的再认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