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了还签了份协议把房子和房贷都给了小健

话说回2021年,一对叫小健和小琪的夫妻在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买了一套房。他们俩把首付给了开发商,剩下的房款就向银行贷款支付。为了保障贷款安全,房地产开发公司给他们提供了连带担保。不过后来因为某些原因,这两口子离婚了,还签了份协议把房子和房贷都给了小健。结果小健没按约定还钱,导致银行把房地产开发公司的保证金划扣了76万元。这事儿闹大了,房地产开发公司把这两人告上法庭。 庭上小琪辩解自己跟小健早就于2021年3月办了离婚手续了,而且协议上写得清清楚楚,房子归小健、房贷由他还。现在这损失是因为小健不还钱造成的,应该由他一个人担责。 法院审理后表示这套房子是夫妻俩用共同存款买的,是夫妻共同财产,所以按揭贷款自然也是共同债务。虽然他们离婚了并约定由一方承担债务,但那只是内部约定,不能用来对抗外人。既然房地产开发公司作为担保人替他们垫了钱(也就是代付款),那他们就有权向小琪和小健追偿。 法官说得很明白:夫妻共同贷款买的房就是共同债务。哪怕离婚协议上写得再清楚由一方还账,这对第三人来说也没法律效力。如果债权人能证明这笔钱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者是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话,那么夫妻双方都得承担责任。 在这个案子里小琪和小健在婚姻存续期间贷的款属于共同债务,不会因为离婚就改变性质。虽然他们的协议写明了房子和债务都归小健一个人负责,但房地产开发公司依然有权找两个人要这笔钱。不过小琪在承担了还款责任之后可以按照协议找小健去追偿。 这个事儿的来源是中国普法审核的孙梦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