围绕智能网联技术加速上车、公众对“辅助驾驶”边界认识不一的现实背景,最高人民法院此次发布道路交通安全刑事专题指导案例,表达出鲜明信号:技术进步不能成为规避法律责任的“挡箭牌”,道路安全底线不容突破; 问题:辅助驾驶能否替代驾驶人?“人不在驾驶位”是否就不算驾驶? 在“王某群危险驾驶案”中,被告人饮酒后先以人工方式驾驶车辆,后启用车辆2级驾驶自动化系统,设置目的地,并通过私自加装可模拟手握方向盘状态的配件,逃避系统对驾驶人监管的安全监测,随后离开主驾驶位在副驾驶座睡觉。车辆最终在道路上停靠挡道被群众报警查获。经鉴定,其血液酒精含量达114.5毫克/100毫升,属于醉酒状态。法院认定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并作出相应刑罚。该案聚焦的核心争点,是在辅助驾驶介入的情况下,驾驶行为与责任主体如何认定。 原因:技术能力边界与风险认知偏差叠加,诱发“脱手脱管”行为 从技术层面看,依据国家标准《汽车驾驶自动化分级》(GB/T40429-2021),0至2级属于驾驶辅助范畴,本质要求驾驶人持续监控环境并随时接管。2级系统受道路条件、感知算法、施工标志、突发障碍等多重因素制约,无法在所有情境下保证安全运行。 从认知层面看,一些驾驶人将“辅助驾驶”误解为“自动驾驶”,甚至以“系统在开车”为由淡化自身义务。更值得警惕的是,个别人员通过非法改装、加装所谓“智驾神器”等方式绕过安全提醒机制,使车辆处于“名义有人、实际无人监管”的危险状态。本案中,被告人不仅明知系统规则与禁忌(学习软件安全知识并通过考试),还曾因饮酒驾驶受过行政处罚,仍选择以非法配件规避监管,主观恶性与社会危险性更为突出。 影响:明确裁判规则,强化对新型交通风险的刑法规制预期 该指导性案例的意义在于,围绕新技术引发的新型风险场景,给出了清晰、可操作的裁判逻辑:只要车辆处于道路行驶状态,驾驶辅助并未改变驾驶人的主体地位;驾驶人激活辅助驾驶后仍在“实际执行驾驶任务”的法律意义上承担持续监管责任。即便驾驶人不在主驾驶位、未手握方向盘,也不能因此否认其驾驶身份,更不能据此逃避醉驾的刑事追责。 这个规则有助于统一司法尺度,避免出现“坐到副驾就不算开车”“用辅助驾驶就不算醉驾”的错误认识蔓延。同时也向社会明确,醉酒状态下启动辅助驾驶并放弃监管,会显著放大交通安全风险,危及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财产安全,依法应当从严评价。 对策:以“人始终在场”的责任原则为核心,形成治理闭环 一是压实驾驶人义务边界。对辅助驾驶功能的宣传、培训与使用提示,应突出“辅助不替代、监管不可缺”的底线要求,明确在醉酒、疲劳、分心等状态下启用辅助驾驶的法律后果。 二是强化对非法改装的执法与溯源。对“模拟手握方向盘”“逃避监测”等装置,应依法从生产、销售、安装、使用全链条加强打击与治理,推动形成可追溯、可处罚、可震慑的监管体系。 三是推动企业完善安全策略。对驾驶人脱离驾驶位、长时间不响应提示等高危情形,可通过更严格的人机交互与风险降级策略减少误用空间;同时在用户协议、使用界面与售后服务中,以更醒目的方式提示法律责任与风险边界。 四是加强普法与警示教育。结合典型案例,面向驾驶人群体开展针对性宣传,将“辅助驾驶不是免责工具”转化为社会共识。 前景:规则先行,为更高等级自动化时代奠定法治基础 随着驾驶自动化从辅助阶段向更高等级演进,交通参与方式将持续变化。此次案例以标准分级为依据,强调2级系统仍需驾驶人实时监管,既回应了现实风险,也为未来在更高自动化等级下如何界定责任提供了清晰的规范路径。可以预期,在技术持续迭代的同时,司法裁判与行政监管将更注重以风险控制为导向,推动形成“技术可用、责任可追、规则可预期”的道路安全治理格局。
当技术创新与公共安全相遇时,司法裁判的导向作用至关重要。此案不仅划清了技术进步与法律底线的界限,更提醒我们:任何技术应用都应以人的生命安全为最高准则。在智能交通时代,"技术无罪、滥用有责"应成为每位道路参与者的共识。(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