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涉彩礼纠纷案件的审理,最高人民法院在征集意见并开展研究基础上,近日发布第三批人民法院涉彩礼纠纷典型案例。此举旨在统一裁判尺度,回应司法实践中的新情况新问题,为当事人提供更清晰的法律指引。彩礼的界定与范围一直是此类案件的关键。本批典型案例首次明确,以婚姻为目的给付的购房款、购车款等——具有彩礼性质的——可参照彩礼裁判规则处理,具有较强的现实针对性。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彩礼形式已不再局限于传统礼金和“五金”等,呈现多样化特点。现实中,缔结婚姻时除传统彩礼外,还可能出现购房款、购车款等大额给付,既可能源于习俗,也可能基于双方协商。此次明确,为各地法院处理涉及的争议提供了更可操作的依据。根据案例要求,各地人民法院认定彩礼范围时,应围绕给付财物的目的,综合考量当地习俗、给付时间和方式、财物价值、给付人及接收人等事实因素。该综合判断方法兼顾彩礼的地域差异,避免以单一标准简单套用。对于消费性支出与彩礼给付的区分,最高法继续明确了裁判思路。依涉彩礼纠纷司法解释第三条第二款,节日、生日等具有纪念意义时点给付的价值不大的礼物、礼金,以及为表达或增进感情的日常消费性支出,不属于彩礼。两者虽都可能具有表达情感的目的,但性质不同:恋爱交往中的日常消费更多属于情谊往来,一般不宜纳入司法调整范围。该标准有助于维护正常交往秩序,避免司法过度介入私人生活。同时,最高法在本批案例中重申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的立场。对借婚姻索取财物的,民事案件中依法判令返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也与2025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的“加大对婚托婚骗等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相衔接,体现出规范婚姻秩序、保护群众合法权益的明确导向。在认定是否存在借婚姻索取财物行为时,人民法院不仅审查是否办理结婚登记,还将结合相识背景、共同生活情况、过错等事实综合判断,以提升识别的准确性,防止误判。此外,本批案例中还对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共同生活时间较久的情形,作出不予返还彩礼的处理,进一步明确了涉彩礼纠纷司法解释第六条的适用标准,更直观地反映了法律对共同生活事实的重视。
涉彩礼纠纷裁判规则的不断细化,是司法回应社会关切的具体体现,也反映出传统婚俗与现代法治的持续磨合;在遏制高额彩礼与保障婚姻自由的双重目标下,司法机关通过更精细的裁判规则引导健康婚恋观,其经验对完善新时代婚姻家庭秩序意义重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