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工项目工程款结算争议三度反转 最高法再审确立国家审计权威性

问题——审计结论与既有结算“打架”,工程款到底该不该退 据披露,2010年8月,中物院机械研究所与广通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资金来源为“国拨”。工程完工验收后,发包方委托中介机构先对结算进行审核,并在合同及对应的约定中明确:若审核审减幅度超过一定比例,承包方应退还多领款项,并对项目竣工审计结果“无条件服从”。 此后,2012年12月,咨询机构出具结算审核文件,双方在结算金额上盖章确认,发包方累计支付工程款7000余万元。2018年6月,承包方再次出具承诺,表示以发包方组织的项目竣工审计结果为准,多退少补。根据国防科工局年度国防竣工项目财务决算审计计划,相关审计工作由中物院出具审计报告。2018年12月形成的审计报告显示,送审金额与审定金额存在差额,审减金额为546万元。发包方据此起诉,要求承包方返还审减款并承担相应利息。 围绕同一事实基础,裁判结果出现明显分歧:一审认为合同及承诺已明确“服从审计”,且审计报告程序与依据完备,应按审减额返还;二审强调双方已对结算价盖章确认,审计属于行政监督,并不当然改变民事结算结果,遂驳回诉求;再审则聚焦工程“军工、国拨”的特殊属性,认为此类项目应接受主管部门认可的国家审计,承包方在明知审计性质与后果的情况下作出承诺,应视为自愿接受行政监督结果作为结算依据,最终撤销二审、维持一审判决,认定546万元应予返还。

审计报告不是“万能钥匙”,也不是可以随手放置的“旁证”。它能否成为结算的硬依据,取决于项目属性、程序合规以及合同约定是否清晰可操作。与其在诉讼中碰运气,不如在签约与履约阶段把审计类型、适用范围和责任边界写清、落实,让每一笔工程款经得起审计,也经得起法律检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