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近期,多起因滥用远光灯引发的交通事故引起关注;上海市崇明区一案中,驾驶员茅某夜间会车时未关闭远光灯,对向骑行者蔡某受强光影响视线受阻,碰撞行人万某及其怀抱的5岁儿童郑某,致郑某构成精神十级伤残。交警认定蔡某负主要责任,茅某因违规使用灯光负次要责任。类似情形也出现在福建顺昌法院审理的一案:摩托车驾驶员小明与未切换近光灯的轿车驾驶员小张会车时,因灯光干扰撞上横穿道路的行人美美,致其八级伤残。两起案件都指向同一风险:夜间灯光使用不规范,容易诱发严重事故。 原因:专家指出,夜间人眼瞳孔放大以适应暗光,远光灯的强光会让对向驾驶员或骑行者出现短暂“盲视”,反应时间和判断能力明显下降。崇明法院法官表示,茅某的远光灯并非直接碰撞原因,但客观上干扰了蔡某判断,属于法律意义上的“过错”。南平有关案例中,小张未切换近光灯也被认定为事故的间接诱因。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民法典》,若违规灯光使用增加道路风险并对事故发生起到作用,应按过错程度承担相应责任。 影响:这类判例正在改变公众对事故责任认定的惯常理解:责任不再只看“谁撞了谁”,也会追究“谁制造了风险”。在崇明与南平两案中,涉事驾驶员均通过调解或判决承担次要责任赔偿,传递出明确导向——对灯光违规等危险驾驶行为,司法不会视而不见。受害者伤残等级较高(十级与八级)也说明,这类“看不见”的风险可能带来实质性伤害。 对策:法律界人士建议,驾驶员应严格遵守夜间会车在150米内切换近光灯的规定。交管部门可通过路面巡查与电子监控联动,提高执法覆盖和震慑力度。同时,通过公益宣传、驾培课程等方式强化灯光规范使用。两案中法院均优先推动调解,在保障受害者权益的同时提升纠纷处理效率。福建案例还对交强险之外的责任比例作出更细化划分(行人自担15%、主责70%、次责15%),为同类案件提供了可参照的分担思路。 前景:随着汽车保有量持续增长,夜间行车安全问题将更突出。法学专家认为,此类案件可能形成示范效应,推动“间接过错也要担责”的裁判思路更常态化。未来不排除对《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继续细化,明确灯光违规的处罚和适用情形。此外,智能车灯自动调节等技术的普及,也有望减少因人为操作不当带来的风险。
远光灯本是为了“看清路”,滥用却可能让他人“看不见”;两起案件传递出清晰信号:道路安全不仅取决于是否发生直接碰撞,也取决于是否守规则、是否给他人制造风险。会车及时切换近光灯,把安全边界守住,是对他人生命健康的尊重,也是对自身法律责任的自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