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刮刮乐”中奖金额在印刷时就定好了,肯定能拿到手

李某经营着一家彩票站,这家店位于厦门市同安区。2024年11月,李某的朋友阳某利用在他店里工作的便利,两次把站内的“刮刮乐”彩票偷走,之后到别的站点去兑了奖金,把这6219元钱挥霍一空。经查,阳某窃取的彩票票面金额一共是2700元。再加上店里的其他财物,同安区人民法院给这次盗窃行为认定的财物总价值是13888元。因为阳某是累犯,加上他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并且赔偿了部分损失并取得了谅解,法院给他判处了有期徒刑十一个月,还罚了2000元钱。 这个案子最关键的地方在于,到底要怎么算盗窃的数额。是只算彩票本身印的钱,还是得把中奖后兑来的钱也加上?国务院和财政部有规定,彩票是不记名、不挂失的支付凭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也说了,这类东西被盗,得按票面数额和能拿到的奖金一起算。“刮刮乐”中奖金额在印刷时就定好了,肯定能拿到手。阳某偷彩票是为了拿奖金,去兑奖就是实现目的的最后一步。不管他有没有当场刮开彩票,只要是偷了并拿去换钱,造成的损失就应该把票和奖都算上。 这次判决明确了法律的界限。彩票是国家为了搞公益才发的凭证。代销的人得管牢自己的网点,别让熟人来作案。公众也得有正确的娱乐观和财富观,明白靠劳动赚钱才是正道。司法机关用这个案子告诉大家:想靠歪门邪道搞钱是不行的,法律不会轻饶这种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