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焦“监察全覆盖”边界识别:检举控告前先厘清谁是被监察的公职人员

当前反腐败斗争加快的背景下,群众监督已成为反腐倡廉的重要力量。然而实践中,不少群众因对监察对象认定标准把握不准,导致检举材料因对象错误而被退回,不仅影响监督实效,也挫伤了群众参与监督的积极性。 法律专家指出,问题的根源在于对"公权力"内涵的理解偏差。《监察法》明确以"是否行使公权力"作为核心标准,而非简单以编制身份判断。部分群众将私企管理者、普通劳务人员等非公权力行使者误列为检举对象,反映出普法宣传仍需加强。 这种认知偏差直接影响监督效能。据统计,基层监察机关接收的检举材料中,约15%因对象认定错误需退回补充,既浪费行政资源,又延误问题查处。更值得关注的是,个别群众因多次碰壁而放弃监督,削弱了社会监督的整体效力。 针对这个现象,专家提出系统性解决方案: 首先应掌握"双重标准"判定法,即同时考察身份属性(是否属于六类法定人员)和行为特征(是否实际行使公权力)。例如,村委会计虽无正式编制,但负责集体资金管理即属监察对象。 其次要重点收集两类关键证据:一是职务证明(任命文件、公示信息等),二是履职证据(审批记录、执法视频等)。特别要注意临时性委托履职情形,如疫情防控期间受聘参与社区管理的志愿者,在履职期间同样受监察监督。 前瞻来看,随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深化,监督覆盖面将持续扩大。专家建议监察机关加强普法宣传,通过典型案例图解、社区法律讲堂等形式,帮助群众准确识别监察对象,提升监督精准度。同时探索建立检举前咨询机制,为群众提供专业指引。

监察全覆盖是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举措,确保所有行使公权力的人员都在有效监督下。群众的举报是该制度正常运转的重要保障。只有群众准确识别监察对象、提交规范有效的检举材料,才能让监察机关的调查工作更加高效,推动反腐工作深入开展。因此,提高公众对监察制度的认识,教会群众准确识别监察对象,既是保护群众权益的需要,也是建设法治和廉政建设的重要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