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现实中,一些看似简单的民生纠纷,进入诉讼程序后容易被“程序化拆解”:合同效力、违约责任、侵权赔偿等可能被分割为不同诉讼关系,导致当事人“打一场官司解决不了问题”,甚至出现“一个官司接着一个官司”的讼累。
程序反复、争议久拖不决,不仅增加当事人的时间与经济成本,也消耗司法资源,影响社会预期稳定。
如何在依法裁判基础上实现矛盾纠纷实质性化解,成为提升审判质效的重要课题。
原因—— 程序空转的成因具有多重性:一方面,现代司法专业性强、规则细密,普通群众在诉讼请求选择与证据组织上天然处于弱势,容易提出不完整或不匹配的请求,导致即便案件进入审理也难以一次性覆盖争议焦点。
另一方面,少数案件处理中存在“机械居中”的倾向,把“程序合规”等同于“问题解决”,对当事人真实利益诉求与纠纷结构识别不足,出现“只对自己审理范围负责”的消极思维。
此外,部分同类纠纷分散立案、分案处理,也可能引发程序重复、裁判冲突与执行难等连锁反应,进一步放大当事人的诉讼负担。
影响—— 最高法公布的案例对上述问题给出清晰回应。
以福建建宁一起研学服务消费纠纷为例:相关机构在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资质情况下组织学生赴京研学,未按约定安排相关行程引发家长起诉。
原告最初请求确认合同无效并要求返还费用、三倍赔偿。
法院审查认为,被告无资质并不必然推导出合同必然无效,合同效力仍需结合具体事实综合判断。
若仅围绕“合同无效”展开,一旦法院认定合同有效,原告在违约责任主张上将面临重新起诉的风险,纠纷难以一次性终结。
法院依法释明相关法律关系,引导当事人增加备位诉讼请求,在最优请求无法支持时仍保留“保底”救济空间。
最终裁判认定合同有效,并判令被告赔偿相关损失,实现争议一案了结,避免当事人陷入二次诉讼的折返。
这一做法释放出明确信号:依法行使释明权、引导当事人完善诉讼请求,并非偏袒任何一方,而是在审判职责范围内推动纠纷实质化解。
司法居中裁判强调的是公正与中立的立场,而不是对纠纷结构与当事人诉求的被动旁观;严格遵守程序也不意味着让程序“自转”,更不应演化为“剪箭头式”审判,即案件在形式上合规结案,却把矛盾留给当事人自行承担、在其他程序中反复解决。
对策—— 制度层面,最高法已通过文件与实践进一步明确治理路径。
2024年12月印发的《关于在审判工作中促进提质增效 推动实质性化解矛盾纠纷的指导意见》,强调以一次性解决为导向,防止程序重复与裁判冲突。
文件提出,在行政案件中如发现需先行解决相关民事争议,应告知当事人依法申请一并解决,从机制上减少“同一纠纷两次起诉”的情况;同时强调避免同类纠纷分案处理导致的程序重复。
实践中,天津和平区法院将某安装公司与某物业公司43个零星维修合同纠纷统筹合并处理,降低重复诉累,提升整体效率。
这些举措与福建案例中通过备位请求实现一次性解纷的思路一致:在法律框架内更精确地识别纠纷全貌,推动“诉讼解决问题”而非“诉讼制造流程”。
前景—— 随着指导意见落地与典型案例示范效应扩大,审判工作有望在三个方面进一步优化:其一,诉讼引导更精准,法院在不替代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前提下,通过释明帮助当事人把争议“讲清楚、提完整”,减少因请求不当造成的程序反复;其二,案件治理更系统,同类纠纷的合并审理、关联争议的一并解决将更常态化,降低社会运行成本;其三,裁判效果更可感,司法公信力将在“案结事了、事心双解”的实践中不断增强。
可以预期,围绕民生领域多发的合同纠纷、物业纠纷、消费纠纷等类型案件,以实质解纷为导向的审判理念将持续深化,并与多元解纷机制形成合力,推动矛盾化解从“能结案”向“真解决”转变。
司法的终极价值不在于程序完美的闭环,而在于矛盾纠纷的实质化解。
从"坐堂问案"到"能动司法",从"程序空转"到"一案终局",这些转变折射出中国司法改革持续深化的清晰轨迹。
当法官手中的法槌既能敲响程序正义的清音,又能奏响实体公正的强音,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获得感必将更加充实、更有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