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仅凭转账凭证打官司,谁该负责把自己的说法证出来?

当事人仅凭转账凭证打官司,谁该负责把自己的说法证出来?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曾经审理过这样一起案子:杨某给王某转了四次钱,每笔数额都不少,而且都没写任何备注。王某既拿不出借条,也没拿出追讨这笔借款的证据。光是往法院提交转账记录这事儿太反常了,他得给这笔转账的来由做个合理说明才行。到了这一步,要是还找不到双方存在借贷合意的其他证据,那王某就得担着没证据的后果,他的诉求也就得不到法律支持。 法官给这种只有转账凭证的案子定了个规矩。首先是怎么分责任。最高人民法院有文件说,原告拿着银行流水去告别人借钱,要是被告说这钱是还以前的账或者还别的钱的话,被告就得把这话说圆。等被告把话说圆了,原告还是得自己想办法证明这是借出去的钱。再说证据的力度问题。被告给自己的理由只需证明有这种“合理可能”就行,不需要非得像铁板钉钉那样把话说死。原告想让人信借钱这事儿是真的(叫本证),就得拿出证据达到让人信服的程度;被告反对这个说法(叫反证),只要能把对方说的话打个问号就行了。 具体到借贷案子里,原告得证明借条上写的是啥意思;被告要是不承认借钱,就把能推翻对方说法的证据拿出来。只要被告的证据让钱到底是咋来的变得说不清楚(法律上叫真伪不明),法院就不再认定这笔钱是借的。要是被告的证据把借钱这事的推定给动摇了,举证责任就又得回到原告身上;要是双方都说服不了法官看明白到底咋回事儿,那吃亏的还得是提出借钱主张的一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7条第一款说,谁主张啥就该谁拿出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90条也说,想让法官信自己的理由就得拿证据说话。如果判下来之前双方都没拿出足够的证据让人信服那一方就倒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91条还规定了分责任的原则:谁主张关系存在就由谁证明那些基本的事儿;谁主张关系变了或没了也得把依据拿出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08条最后还规定了判断标准:如果负有举证责任的人拿出来的证据让人觉得这事存在的可能性很高就认定成立;要是反驳的人拿出的证据让人觉得这事说不准的话就认定不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