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自然保护区条例迎来重大修订 科学治理破解保护与发展难题

问题: 我国自然保护区建设起步早、覆盖面广,但在管理实践中,一些地区长期面临“保护强度与发展需求难以兼顾”的现实矛盾。

一方面,部分规定在执行中倾向于以统一尺度设限,容易出现管理措施僵化、执法与群众生产生活磨擦增多等情况;另一方面,保护区内确有社区长期居住、传统生产延续、生态修复与产业转型并行等复杂情形,简单的全面禁止难以回应精细治理需要,也不利于形成可持续的保护合力。

原因: 从发展阶段看,我国自然保护事业已由规模扩张转向质量提升。

自1956年建立首个自然保护区以来,我国已形成数量逾2600处、覆盖国土面积约18%的保护区网络,早期制度更偏向解决“有没有、能不能守住”的基础问题。

随着生态文明理念不断深化、自然保护地体系加快完善,保护目标更加多元,管理对象更加复杂:既要维护关键生态系统与珍稀物种栖息地安全,又要处理好保护区与周边社区生产生活、生态修复工程、绿色产业培育之间的关系。

原有条例在功能分区与管控规则上较为刚性,难以充分适配候鸟迁徙等生态过程的时序性特征,也难以覆盖“人—地—业”耦合较深的特殊生态文化系统,导致一些地方陷入“严格保护”与“民生诉求”两难。

影响: 修订草案的审议通过,释放出以规则引领科学治理的鲜明信号。

其核心指向在于提升治理精度与可操作性:通过差别化、分类别、分情形的管理思路,把有限的执法与管理资源更集中地投向生态敏感区、关键物种繁殖地、重要生态廊道等重点区域,避免“把力用在刀刃外”。

同时,为合理利用打开合规空间,有利于将保护区周边群众的积极性转化为共建共享的行动力量,减少因政策理解与利益冲突带来的治理成本,推动形成“保护与发展相互促进”的长期机制。

从更大层面看,此次修订并非单一条款的技术性调整,而是自然保护地法治体系持续完善的重要组成部分。

2019年中办、国办印发《关于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的指导意见》,明确了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总体框架。

条例修订与相关立法制度相衔接,将有助于推动自然保护地统一规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进一步夯实依法保护的制度基础。

对策: 推进差别化管控,关键在于把原则落到规则、把规则落到执行。

其一,完善功能分区与管控清单。

依据生态系统完整性、物种保护需求、生态敏感性等因素,科学划定核心保护区与一般保护区,形成“什么能做、什么不能做、在什么条件下可做”的明确清单,减少自由裁量空间,提升执法一致性。

其二,强化以科学监测为支撑的动态管理。

对候鸟迁徙通道、繁殖季与越冬期等实施季节性、阶段性管控,对生态扰动风险高的活动严格限制,对确需延续的传统生产活动依法依规审慎评估、规范引导,实现管理“随生态节律而动”。

其三,推动保护与发展协同设计。

在一般保护区及其周边,因地制宜发展生态旅游、自然教育、林下种养等绿色产业,支持“不砍树也能致富”的林下经济模式,健全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让守护生态有回报、绿色转型有路径。

其四,健全公众参与与利益协调机制。

对涉及社区生产生活调整的事项,依法依规开展评估与协商,完善补偿、替代生计与技能培训等配套政策,增强制度的可接受性与执行的可持续性。

其五,提升基层治理能力。

通过标准化执法指引、跨部门协同、生态管护员队伍建设等方式,解决“规则有了但落不下去”的问题,形成稳定、可复制的治理经验。

前景: 随着条例修订推进实施,自然保护区治理将更突出“精准保护、科学利用、依法管理”的导向。

可以预期,未来一段时期,自然保护地将进一步从“重划定、重封控”转向“重质量、重效能”,在守住生态底线的前提下,为绿色产业发展与乡村振兴提供更清晰的制度边界。

与此同时,差别化管控对治理能力提出更高要求:监测数据是否充分、评估体系是否科学、基层执行是否到位、利益协调是否顺畅,都会影响政策效果。

只有把科学评估、严格执法与民生保障统筹起来,才能真正实现生态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同向发力。

自然保护区条例的修订完善,反映了我国生态文明建设的深化和法治建设的进步。

从"绝对保护"到"科学管理",从"一刀切"到"差别化",这一转变不仅是制度层面的优化,更是发展理念的升级。

它表明,生态保护与经济发展并非非此即彼的选择,而是可以在科学的法治框架下实现协调统一。

随着修订草案的进一步完善和实施,我国自然保护事业必将在更加科学、更加精细的管理下,为子孙后代守护好绿水青山,同时也为当代群众创造更多的发展机遇,真正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共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