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些人为了买卖宅基地,真的是花样百出,想尽办法避开法律的红线。1991年,广西百色的刘某晓家获得了一块宅基地,1992年拿到了《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为了还债,刘某晓的父亲刘某法、母亲韦某娥还有5位家庭成员把这块宅基地“永久”租给了陆川县的吴某菊,要价10万元。2009年签署协议后,吴某菊还盖起了房子住到了现在。 田东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案件。法院认为,“永久租赁”实际上就是变相的买卖,违反了土地管理法的规定,所以合同无效。法律明确规定宅基地禁止买卖,吴某菊不是本村集体成员,根本无权取得这块地。 法官提醒大家,农村宅基地买卖是没有合法途径的。即便是同村村民之间的转让也是不合法的。如果想合法获得宅基地,只能通过有偿退出或流转渠道来解决问题。 不管签的是租赁合同还是其他协议,只要实质上突破了“本集体成员+审批登记”的双保险,合同就会被认定为无效。这次刘某晓起诉要求确认合同无效并拆除建筑物、返还土地,法院支持了他的请求。 把宅基地看成护身符、通过“永久租赁”来交易是行不通的。农民的“安身立命之本”必须严格遵守法律规定才能保证其安全和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