咱们来聊聊最高法民二庭2024年第7期法官会议纪要里的事儿。这个纪要总第199次,主要讨论的是集资诈骗赃款购买的财产设定抵押,这种情况下该财产是不是必须得追缴。根据裁判要旨,用集资诈骗得来的钱买的房子、设备这些东西,其实是赃款变出来的赃物,按理说得收回来。不过呢,如果第三人是在不知道这钱来路的情况下,花了钱又依法办了抵押登记,那就是善意取得了抵押权,这种抵押权就受法律保护,不用追缴。善意银行这种抵押权人,以后还能依法行使优先受偿权。 具体说说实务中的问题吧,有人用赃款买了房或者地,还抵押给银行。后来刑事判决认定这些东西是赃物得退回来,银行就说自己是善意取得的抵押权,要求优先受偿。最高法民二庭法官开会研究后认为:用赃款买的东西肯定是赃物,本来就得追回来;但银行在办理抵押的时候并不知道钱是怎么来的,还真的把贷款放了出去,也办好了抵押登记,这就叫善意取得。按照司法解释的说法,这种情况下银行拿到的财物就不用再退回去了。所以银行主张的优先受偿权得受保护,刑事追缴不能跟这个对抗。 这个案子的意义在于定了个规矩,解决了刑事追缴和善意抵押权冲突的时候该咋办。既保住了集资诈骗被害人的利益让他们能拿回钱,又让金融交易变得更安全。这既坚持了赃款赃物“一追到底”,又没把那些无辜的人给坑了。统一了“赃物抵押要不要追缴”的说法,让交易更稳当点。 法律上怎么看?把赃款拿去买房投资变来的财产,算是违法所得变了个样,按《刑法》第64条得追回来的这是基本要求,就是为了帮被害人把损失给补上。法院判了是赃物后,执行机关就必须依法处理。善意取得不光能用在买卖上,担保物权也能用。银行办抵押的时候也没法想到那笔钱是赃款吧?已经尽到了该查的义务又付了钱办了登记手续,那就是符合善意取得的条件的。法律也说了这种情况下拿的东西不用追回来。这次优先保护银行的权益就是为了不让刑事案子搅了正常的民事买卖。这样既吓退了坏人保护了金融安全和市场信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