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的西湖北侧有个老旧的小路,还没到晚上10点半呢,梅先生就骑着电动车在那栽进了一个深沟里,左踝当场骨折,鉴定出来是十级伤残。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这些加起来足足有20万元,可施工方B公司却只肯掏1万多块钱。梅先生觉得太不公平了,就把官司打到了拱墅区人民法院。那个施工方B公司啊,是受A公司委托来修水管的,结果挖了个2.4平米的大深沟,就用两块薄薄的盖板盖住了。出事的地方路窄,路灯又暗,旁边还停满了车,视线特别差。B公司拿出照片说他们放了4个黄色的三角警示路锥在路边,可梅先生拍的照片显示路锥倒了,反光条也被埋住了,根本看不清。法官看了监控发现,之前还有车呼啸而过都没减速,这说明他们的警示措施完全没用啊。拱墅法院就根据《民法典》第1258条判了B公司的责任。那个地方法院说公共道路施工本来就有很大风险,施工方不光得设标志还得护标志才行。B公司不仅没审批就私自开挖,现场围得也不严实,标志还老倒了没人管,所以肯定是有过错的。最后拱墅法院判决B公司给梅先生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还有精神损害抚慰金合计21万余元呢。 这次判决还给施工方提了个醒儿:第一就是必须审批好再动工,不能随便乱挖;第二就是所有裸露的地方都得围严实了;第三就是得有人专门看着标志别倒了、别坏了。地面上随便一锹土都可能埋下大隐患呢!对于城市管理者和建设者来说啊,“明显标志”不是选不选的问题,这可是人命关天的事。每一次侥幸偷懒或者省略步骤,都可能像梅先生这样付出惨重代价换来教训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