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检公安部明确传销犯罪立案标准 构建行政刑事递进打击体系

问题——传销活动常打着“经营”“创业”“电商代理”等旗号,核心仍是“拉人头、层级计酬”。组织者通过引诱、胁迫等方式推动参与者不断发展下线,进而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现实中,一些案件呈现跨区域流动快、组织架构更隐蔽、线上线下交织等特点,不仅侵害群众财产安全,也破坏市场公平竞争,查处和认定难度较大。如何司法实践中统一认定标准、提高打击精准度,成为依法治理传销的关键问题。 原因——一上,传销组织利用信息不对称和逐利心理,通过培训宣讲、话术包装、熟人社交裂变等方式扩散,容易形成规模化、链条化蔓延;另一方面,传销从萌芽到成型存阶段差异,有些行为尚未达到刑事追诉门槛,却已对参与者产生明显诱导和控制。如果缺少有效的行政处置手段,容易出现“够不上刑事追责、又难以及时制止”的空档。因此,更明确刑事立案追诉标准,并完善与行政处罚的衔接,是提升治理效果的现实需要。 影响——法律层面,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对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作出原则规定: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缴费或购买商品服务取得加入资格,按顺序形成层级,并以发展人员数量作为计酬或返利依据,引诱、胁迫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量刑上,一般情节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为推动标准更好落地,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于2022年4月29日联合发布修订后的《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对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件进一步细化追诉条件,增强可操作性和统一性。 在司法认定上,修订后的规定明确两项核心门槛:其一,行为特征需符合传销活动构成要件,即“名为经营、实为人头计酬”,以缴费或购买作为入门条件,层级化组织结构清晰,返利与发展人数挂钩,并存在引诱、胁迫继续发展人员等情形,最终指向骗取财物、扰乱秩序;其二,规模与层级达到一定程度,即涉嫌组织、领导的传销活动参与人员在三十人以上、层级在三级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涉及的认定强调层级计算包含组织者、领导者本人在内,向下至少延伸两个层级,以反映典型“金字塔”结构;人员数量统计则覆盖直接与间接发展人员,避免仅以“直推人数”缩小打击范围。 在主体界定上,规定对“组织者、领导者”提出更明确的类型化标准:既包括发起、策划、操纵的核心人员,也包括承担管理、协调职能的骨干人员,以及负责宣传、培训、授课动员等关键环节人员。同时,对屡次实施的情形体现从严处理导向:曾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被追究刑责,或一年内因同类行为受过行政处罚后再次实施,并直接或间接发展参与人员达到一定规模与层级的,可依法追诉。另设“关键作用人员”兜底条款,为追查“隐形操盘手”“资金控制者”“规则制定者”等预留空间,防止以分工名义规避责任。 对策——在刑事追诉之外,行政执法的衔接也在加强。根据将于2026年1月1日起施行的新修订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条款,“组织、领导传销活动”被纳入治安管理处罚范围。对未达到刑事立案标准但危害已显现的行为,可依法给予拘留等处罚;对胁迫、诱骗他人参加传销活动的,也明确了相应处罚档次。由此,刑事追诉标准与治安处罚形成递进式治理链条:对严重犯罪依法严惩,同时对苗头性、扩散性风险做到早发现、早处置。 治理层面,多部门协同仍是关键。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在准确适用立案追诉标准的同时,应加强对资金流、信息流、人员流的综合研判,提高对“高回报承诺、层级返利、入门费门槛、集中培训”等典型特征的识别能力。市场监管、金融监管等部门可围绕广告宣传、产品合规、涉众资金风险等形成联动,推动线索共享、证据固定与追赃挽损。面向社会公众,应持续开展风险提示,提升对“拉人头返利”“缴费入会返本高利”等模式的辨识能力,减少受害面。 前景——随着立案追诉标准更加清晰、行政处罚补齐短板,以及跨部门协作和数字化治理能力提升,传销活动的生存空间将进一步收窄。治理重点也将从单纯“事后打击”转向“源头识别、过程阻断、链条斩断”:一上依法精准追责,强化对组织者、领导者及关键骨干的惩治;另一方面通过行政快速处置与宣传教育并行,降低传销组织聚集成势的可能,推动形成更高效的综合治理格局。

对传销活动的治理,既关乎群众财产安全,也关系市场秩序和社会诚信;从刑事追诉标准的细化到治安惩戒的补强,递进式规制正在形成更紧密的制度闭环。面向未来,持续完善协同治理、提升穿透式识别能力、加强普法宣传与风险提示,才能压缩传销滋生空间,推动形成更加公平有序、透明可信的市场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