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存休"到底算不算加班,钱该不该付?张某某2007年入职北京某物业服务公司,长期在项目一线工作。2025年公司以项目撤场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张某某提出多项诉求,其中争议最大的是:要求公司支付163.5天未休"存休"对应的加班费共58465元。公司则辩称,"存休是内部休假安排,不等同于加班事实",拒绝支付。案件经劳动仲裁及一审审理,并在法律援助介入后,法院对"存休"证据效力与举证责任作出明确回应。
这起劳动争议案件,是我国劳动法治进程的一个缩影。当盖有公章的存休单从一纸凭证变为司法认可的维权依据,不仅表明了举证责任原则的灵活适用,更体现了司法机关平衡劳资利益的考量。在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过程中,每一个判例都在推动公平正义的实现,而本案为此提供了鲜明的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