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高院:鉴定材料拿去质证,就直接把它扔给鉴定机构了

咱把目光转向沈阳。(2021)最高法民再316号这个案子里头,高院指出,最严重的纰漏就在于没有把有争议的鉴定材料拿去质证,就直接把它扔给鉴定机构了。这事儿确实干得挺糙,属于严重违反法定程序。 要说说这法院怎么想的,高院说原审判决认定工程造价的时候,那份《鉴定意见书》的材料根本没走依法质证这道程序,把程序这事儿给搞砸了。尤其是那份意见书里“二、鉴定依据”的第5、7、8、9、10项材料,这些可是鉴定机构算钱的底牌。原一审法院没把大家争着吵着的这些材料先让人说话、质证一下,直接就把它们送给鉴定机构看了,这就等于剥夺了大家说话的权利。 到了二审那儿,法院本该查漏补缺好好补充质证环节,结果也是啥都没干。这么一来,当事人想说话的权利全被剥夺了,这就不符合民事诉讼得让大家充分辩论的那个规矩。 因为材料都没经过质证把关,原审法院在定像“沈阳南路硬化路面拆除及恢复工程”还有“部门单位院内硬化路面的破除与恢复施工”这类钱数的时候,证据实在太单薄了。就好比盖楼没打地基,这么认定下来肯定站不住脚。这种状况导致案子的基本事实都模糊不清。在司法审判里头,事实清楚是裁判公正的前提,如果连工程款这种最基本的事实都定不下来,那后面不管怎么判都会出大问题。